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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营业执照竟然私刻公章 金华开发区一小伙被拘留

2018-09-27 20:47:00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金华频道9月27日讯(浙江在线 通讯员 胡伟华)   日前,李某到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三江市场监管所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据悉,李某申请在自家商品房内开设美容养生馆,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小区业委会同意其经营美容养生馆的证明文件。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江市场监管所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审核材料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中,业委会的公章有异。该所工作人员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立刻赶到李某家所在的小区,向业委会求证此事。业委会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代表小区业主行使职权,未曾同意李某经营美容养生馆,也未曾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公章。同时,业委会的工作人员也出示了公章。经过比对,与李某提交的证明文件上的公章不一致。

  三江市场监管所遂向三江派出所报案,由公安部门介入做进一步调查。9月25日,三江派出所传来回音,李某对其伪造小区业委会公章一事供认不讳。三江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在此,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提醒大家,办理营业执照简单便捷,但是切勿为了办照突破法律底线,那就得不偿失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金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