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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治水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施行

2017-03-02 15:10:30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朱智翔

  浙江在线金华频道3月2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朱智翔)3月1日,金华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该《条例》基于金华市境内河流众多,河网密布,流域面积广,且处于钱塘江、曹娥江、灵江、瓯江等河流上游地区,区域环境敏感,水环境保护责任重大的实际,以及近年来水环境质量提升实现历史性突破的情况而制定颁布,有助于巩固和扩大我市治水的成果,形成水环境保护的长效体制机制,为全市水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介绍,《条例》共分六章五十条,既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公众参与、科学治水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原则性、方向性、总体性规定,也针对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特别规定了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河长制)、网格化监管和水环境电子监控、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与联网、联合执法、水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用、查封与扣押、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流域水质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重点强化了饮用水水源、水生态、水生生物多样性、地下水、生态公益林和湿地、河道等水环境的保护。

  “水环境问题往往是‘污染在水中、根子在岸上、关健在人上’。”市治水办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正是针对水污染防治这一关键点,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创设突破。

  其中主要包括了五大亮点:一是强化各级各地政府主管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对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水质考核奖惩机制,开展考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监管。二是划清部门企业公众责任义务,规定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政府分工履行职责;排污单位依法承担损害责任;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损害水环境行为,举报查实给予奖励;鼓励公民、法人和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水环境保护事业。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监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给予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财政补助和支持。明确要进一步强化雨水收集口、管道,以及污水管网覆盖区域的监管。四是明确水域管理责任人员责任,规定水环境保护实行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由水域管理责任人牵头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并对责任水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明确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格水环境监管体系。五是实现法律责任有所创设突破,按照“不重复已有规定”和“从高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的原则,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创设新增了排污口未设标志牌等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并详细规定了环境信用、查封扣押、停水停电等水环境保护惩戒措施。

编辑: 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