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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公布

2016-12-22 15:36:36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浙江新闻客户端见习记者 何贤君 摄影 周禹龙

  

 

 

 

  本月初正式出台的《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3月施行。作为金华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具体内容、是如何出台的,成为很多市民网友关注的焦点。

  今天(12月22日),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的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就社会和媒体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是如何出台的

  发布会上,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健向大家介绍了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过程及有关情况。

  2015年7月30日,金华市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成为立法法修改以来我省第一批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作为金华首部地方性法规,首批法规项目的选定尤为重要。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将市民热切关注的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为我市首批地方性实体法规,纳入立法计划,并在今年1月正式启动首部法规的立法进程,组建了由市环保局牵头7个相关部门参与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开启了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征程:

  4月份,起草小组提出条例草案建议稿。

  5月份和6月份,金华市政府常务会议分别两次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

  6月1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条例草案。

  7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资源委员会围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调研。

  8月25日,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实地调研座谈、向有关方面函询修改意见、在市人大官方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听取地方立法智库建议、开展立法协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各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询意见及专门请示对接后形成草案修改稿。

  10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10月25日,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一部实体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背后凝聚了无数的汗水和心力: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累计召开各类座谈会24个,直接听取500余人次的修改建议,收集各类意见建议669条,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42轮修改。同时,邀请了省人大法制委组织专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全面论证,保证了法规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什么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将着力解决的是市民最关注的金华市水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法规按照地方立法“有影响、依程序、能管用、好操作”的原则,结合金华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彰显金华特色,共设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条例第一章对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考核制度及条例的适用范围等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第五条对部门职责作了列举式规定,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作了衔接性规定。

  (二)关于污水集中处理。条例第二章对产业禁入、排放标准、工业、种养殖业和船舶污染防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城镇、工业集聚区、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作了规定,规定“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应当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

  (三)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三章对饮用水源、水生态、水生物多样性、地下水、湿地和公益林保护的具体措施等作了规定。同时,借鉴我市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工作经验,考虑为政府执行留出空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流域水质考核奖惩机制,并明确规定“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第四章对网格化监管、联合执法机制、信息公开、环境信用、停水停电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措施作了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将我市“五水共治”实践中形成的“河长制”提炼上升为“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对责任人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五)关于法律责任。按照地方立法一般不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位法对有关违法行为已设置法律责任的,条例不再重复,仅在第四十二条作了衔接性规定。为增强水环境保护力度,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对排污口未按规定设立标志牌的行为,在第四十三条中创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畜禽养殖户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行为,在第四十四条中设立了“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条例还细化了上位法关于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职或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如何才能实施好这部法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如何才能实施好金华市首部实体性法规呢?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要实施好《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首先要认真学习法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首部法规的学习培训,逐字逐句进行深入研读,了解掌握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一些具体条款的适用,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更要深刻领会法规的精神,熟悉法规的内容,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熟练运用法条。其次要切实执行法规,相关部门要在水环境保护法治框架下开展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加快条例的贯彻实施准备工作,抓紧制定条例实施配套制度,做好主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在法定时间内出台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举报、排放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流域水质考核奖惩、水域管理责任人、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等案件,依法追究违反条例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规范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依法公布水环境保护信息,大力支持市民、环保公益组织等参与水环境保护。

  除了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市民也是参与实施法律的主人,看到相关违规行为,都可以拿起法律法规作为武器,保护家园的水环境。下一步,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兴媒体等向市民们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把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贯彻好实施好,为全市水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编辑: 李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