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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送来5袋“炸药” 物流公司员工吓得立马报警

2016-06-03 09:34:06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龚望平

客户送来5袋“炸药”?义乌物流公司赶紧报案!

姑娘小孙,是义乌市北下朱货运市场某物流公司的客服人员,平时查验快递邮包的时候非常小心谨慎。

昨天(6月2日),她和往常一样在公司等待客户上门。下午1点多,一位姓金的女客户上门来,带着5只白色编织袋,说是要发往南京。

这客户之前来过几次,每次发的货都不多,但小孙对她有印象。准备登记、查验包裹时,小孙被编织袋上写的商品名吓了一跳。

有人来寄包裹 袋子上写着“炸药”

“外包装上写有‘炸药’两个字。”炸药属于危险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小孙立刻警惕起来。“您这属于易爆炸物品,我们不能收。”她要向货主核实一遍。

听客服人员这么一说,货主金女士有些不好意思,连忙解释,“这里面不是炸药,而是小孩子玩的太空沙。”

小孙又一次仔细查看了眼前的几只编织袋,里面装得是粉末状物品,就这么看看也分辨不出来是不是炸药。

她指着外包装上写着的“改性铵油炸药”,向货主质疑道,“我怎么知道里面是不是太空沙,你凭什么证明?”

这时候,边上的金女士表情开始变得尴尬,怪自己贪小便宜,造成了他人的误会。“这外包装袋子是人家不用的库存,价格便宜就买了100多只,专门用来包装太空沙。”她说。

改性铵油炸药是一种硝铵类炸药,使用于爆破工程作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存储。尽管金女士不断地解释,小孙不敢掉以轻心。

她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了警,“我们是托运部的,这里有几件货上写着‘炸药’,货主还在现场,赶紧过来看一下。”

警方初步排除爆炸物的可能

有人寄送“炸药”,这可不是小事。

接到这一警情后,义乌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先后指令辖区的派出所、消防、治安、刑侦等诸多警力,赶往现场处置。

“外面的包装袋写着‘炸药’,不能只听货主的一方说法。”为了安全起见,最先赶到的辖区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疏散人群,拉起警戒线,暂时封锁了现场。

随后,治安大队的专业人员对现场的物品进行取样确认,另一边民警对这批货品的来源进行了追踪调查。

据了解,金女士的公司是一家益智玩具企业,厂址在金华市金东区的傅村一带,平时产品在国际商贸城销售,太空沙是他们的主打产品之一。

“普通编织袋要1.5元左右一只,这是库存货一只才3毛钱。”金女士说,这些编织袋是库存店里淘来的,以后不会再用了。

记者了解到,经警方初步判断,基本排除是爆炸物的可能。不过,具体是不是货主说的太空沙,是否含有其他成份,有没有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目前,这批货物已经被暂时扣押。“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一步处理。”民警说。

“早知道会这样就不用了。”事后,金女士后悔不已。她说,之前的一些货也用了这种包装袋,会逐一给这些客户打电话,让他们把这些袋子处理好,不要随便用。

【相关新闻】未落实相关规定 义乌一物流企业被罚10万

6月1日下午,义乌江东货运场一家托运处因未落实实名收寄、开包验视,被处以10万元巨额罚款。

据了解,该罚单是义乌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法企业开出的最高额度罚单。

5月22日,义乌市反恐办、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义乌江东货运场一家托运处未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也没有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遂下达通报,要求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托运站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的处罚,同时相关责任人吴某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的处罚。

【浙江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