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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从快从高从严查处畜禽养殖污染 我市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016-05-30 14:58:34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浙江在线通讯员 朱智翔

  “针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市环保部门结合‘夏霆斩污’守护‘碧水蓝天’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要求,启动实施了全市畜禽养殖业环保整治执法专项行动。”今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截止目前,全市共检查畜禽养殖场368家,立案处罚72家,责令整改64家,关停取缔13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家,一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领域的环保风暴正在席卷全市。

  为进一步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曝光了部分典型案件:

  1.金华共和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5月24日,金华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金华共和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机肥生产建设项目在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与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处理情况:金华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婺城区盛正衍奶牛场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5月24日,金华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盛正衍奶牛场将未经处理的废弃物从奶牛场北侧排放口溢出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在该养殖场北侧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水样化学需氧量2720mg/L、氨氮327mg/L、总磷11.9mg/L,三项指标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处理情况:金华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婺城区叶顺碧养猪场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5月19日,金华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叶顺碧养猪场将养殖废水经沼气渗漏口流出后,通过场外沟渠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在该养殖场沼气池渗漏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水样化学需氧量4360mg/L、氨氮569mg/L、总磷68.7mg/L,三项指标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处理情况:金华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婺城区范胜生养猪场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5月24日,金华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范胜生养猪场的养殖废水从废水收集池溢出,且未经厌氧池、沼气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排入猪场西侧农田灌溉水渠,执法人员当即在该养殖场污水收集池溢溢流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水样化学需氧量1600mg/L、氨氮671mg/L、总磷76.7mg/L,三项指标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处理情况:金华市环保局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7条,拟作出罚款人民币0.2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行政拘留。

  5.婺城区盛汝根奶牛场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5月24日,金华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盛汝根奶牛场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从牛舍渗漏口渗出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在该养殖场污水渗漏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水样化学需氧量3860mg/L、氨氮770mg/L、总磷77.9mg/L,三项指标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处理情况:金华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6.婺城区盛三衍奶牛场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5月24日,金华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盛三衍奶牛场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从牛舍西侧污水渗漏口渗出至外环境,造成废水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当即在该养殖场污水渗漏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水样化学需氧量4850mg/L、氨氮1240mg/L、总磷15.6mg/L,三项指标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处理情况:金华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7.婺城区张基能养殖场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5月24日,金华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张基能养殖场(生猪存栏量90头,不属规模化养殖)将养殖废水直排入猪舍北侧农田内,最终经北侧农田东侧一溢出口流入外环境,造成废水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当即在该养殖场北侧农田溢出口采集了水样,经监测,该水样化学需氧量2220mg/L、氨氮145mg/L、总磷49.5mg/L,三项指标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处理情况:金华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8.金东区金华市乐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未按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9日,金东区环保分局对位于金东区曹宅镇东陈村的金华市乐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牛粪洒落在牛场地面,污染周边环境。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处理情况:金华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作出3.5万元的行政处罚。

  9.开发区浙江金帆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废水直排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4日,金华市环保局对浙江金帆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其西北侧有大量养殖废水直接外排,经监测分析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均严重超标,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处理情况:金华市环保局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4.8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兰溪市顺康养殖场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2月24日,兰溪市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永昌街道西何村的顺康养殖场分场沼液储存池有一根软管通入氧化塘。经过调核实,该单位将部分污水抽到氧化塘,遇雨天氧化塘中的污水通过软管流到养殖场外的水渠。当日,在该单位采集的水样经兰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多项指标超标,违反《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处理情况:针对该养殖场的上述违法行为,兰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立即要求拆除软管,并进行立案查处,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罚款1.1万元。

  11.浦江县张竹根养殖场偷排废水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9日下午,浦江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张竹根开办的位于于浦江县仙华街道后郎村的养猪场检查时,发现现场一片狼藉,卫生状况较差,养殖废液散发恶臭。执法人员仔细排查后,发现该养猪场东边围墙外建有一个养殖废液储存池,池壁安装有一根白色塑料管。执法人员当即用锄头挖开地面,将塑料管全部挖出,发现养殖废液通过这根塑料管排放至边上的一片荒芜空地中。执法人员立即对外排废液进行采样取证(后经浦江县环境监测站检测,该水样氨氮浓度为983mg/L、化学氧量浓度更高达2.85×103mg/L),并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刻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针对该养殖场违法行为,浦江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养猪场进行查封,并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罚款2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12.磐安县玉山镇何忠南养殖场污水泄漏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4日磐安县环保局联合农业局及畜牧局开展畜禽养殖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在养殖场巡查时发现磐安县玉山镇何忠南养殖场有污水溢流,磐安县环保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现场下达停止排污决定。何忠南养殖场主要饲养金华二头乌,生猪存栏量300余头,有100多亩山林地和60多亩山地作为其沼液的生态消纳地,因沼液池满溢,养殖场职工将沼液抽至农田时渗漏到附近小溪中。磐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取样化验,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指标超标。

  处理情况:磐安县环保局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3000元的决定,当地镇政府组织养殖场进行全面整改。

  “我们将严格恪守‘未经处理污水严禁外排、处理但未达标严禁进入水体’‘两条红线’,切实落实‘凡是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一律关停,凡是不能按时完成整治的养殖场一律关停,凡是限期整治不达标的养殖场一律关停,凡是违规超量养殖的养殖场一律关停’ ‘四个一律’,用足用好新《环保法》各项配套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停水断电、刑事追责’等多种手段,持续铁腕重拳打击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编辑: 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