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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金华中院发布“维护司法权威”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01月15日 09:09:38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2016-01-15 09:16

金华中院发布“维护司法权威”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在线金华1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徐晓恩 吕艺真 见习记者 沈立 通讯员 周禹龙)为了精确评选出具有典型性、适于宣传教育的“维护司法权威”案例,金华全市各基层法院共计申报了39个案例,组建了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类媒体代表、法律学者、实务专家、法院代表等15人组成的案例评审委员会,最后评选出十个典型性案例。

金华市政协副主席刘净非宣布“维护司法权威”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第1至第5号案例,主要涉及缠访闹访与阻碍执行两个类别

【案例一】

赵某非法信访被判寻衅滋事罪

1、案情简介:

为落实自家宅基地问题,赵某自2013年9月始接连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认真接待,联合多部门就此进行协商,提出了四种解决方案。但赵某均不满意,继续提出苛刻的要求。2014年8月2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对其问题做出信访终结的复核意见。此后,赵某在同年8月、10月、11月期间多次到北京市朝阳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中南海周边等地区进行非正常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赵某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起哄闹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信访寻衅滋事案例,赵某多次到中南海周边等北京重点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缠访、滞留,未依法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案例二】

两石某“以访牟利”被判敲诈勒索罪

1、案情简介:

朱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成讼,前后两个涉案损失鉴定的数额明显不同。2010年5月份开始,两石某为此多次到杭州和北京等地上访,迫使朱某花钱与其协商解决。经双方多次讨价还价,朱某于2012年11月17日被迫支付了21万元人民币。

宗某经营的农业生态园内存在违章建筑。2010年6、7月份开始,两石某为此持续到杭州、北京等地上访,迫使宗某花钱与其协商解决。经双方多次讨价还价,2012年8月份,宗某被迫支付了8万元人民币。

2、处理结果: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访牟利”案例,两石某利用非法上访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案例三】

冯某擅自出卖被查封房产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1、案情简介:

冯某因拖欠他人借款被卷入两起诉讼。2006年9月8日,根据权利人申请,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冯某位于金华市人民东路的某处房产。因冯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09年2月23日,冯某趁查封期限届满二年自动解除之机,以19余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所得钱款在扣除房贷后剩余96000元,被其私下支取,致使两个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2、处理结果:

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抗拒逃避执行案例,冯某利用可乘之机擅自出卖被查封财产,对生效判决和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缺少应有的敬畏,最后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例四】

金某被司法拘留后案件执行到位425万元

1、案情简介:

2014年1月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等数债务人归还何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36.8余万元及利息、负担律师费15万元,金某对此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4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向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金某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2014年9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金某处以为期30天的司法拘留。拘留期间,金某萌生了主动履行的意愿,经和解归还275万元,另一被执行人王某认识到事情严重性归还欠款150万,该案目前实现债权425万。

2、处理结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分别以拒不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金某处以为期15天的司法拘留。

3、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及时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及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如若违反,法院可分别实施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努力穷尽执行手段,可以保证确有执行可能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

【案例五】

朱某拒不腾房被判拒不执行裁定罪

1、案情简介:

朱某在浦江县浦阳街道某处有一房产,该房产方面已经被设定抵押。因到期未归还债务,2013年8月21日,浦江县人民法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确定就该房产予以清偿债务116.8万元。同年9月24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2月2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拍卖程序,同时发布公告责令朱某及其亲属于2014年9月21日前迁出该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未成交后,法院裁定该房产以物抵债。但朱某超过规定时限,拒不腾空,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2、处理结果:

浦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典型意义:

执行人腾房难是执行工作中的“硬骨头”,涉及工作量大,所需手续繁。现阶段,在被执行房屋拍卖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有条件腾空住房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比较普遍。通过刑事手段,对该被执行人判处拒不执行裁定罪,意味着拒不腾空住房的被执行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威慑力和震慑力。

金华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汤海庆宣布“维护司法权威”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第6至第10号案例,主要涉及妨碍公正与侵扰司法两个类别

【案例六】

郭某伪造公安证明被判伪造证据罪

1、案情简介:

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13年2月5日向法院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9万余元。为证明其系居住在兰溪城区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上面盖有派出所公章及公安干警签名。案件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在证据审查中发现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公章缺少识别码,后经核实,所盖公章及签名均是假冒。

2、处理结果:

鉴于郭洪瑞认错态度较好,且本身家庭条件困难,且未产生严重后果,兰溪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同时,我院还向全院通报处理情况,增强全院干警对虚假诉讼材料的警惕性;向公安机关通报相关情况,要求严厉打击私刻公章行为。

3、典型意义: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骤增,在残疾赔偿金确定标准上,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将近高一倍。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事故受害人故意伪造证据,以期获得高额的赔偿费用,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例七】

裘某虚构债务参与执行分配被判妨害作证罪

1、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6日,裘某为他人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到期被诉后,裘某名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某处的房产被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为了在房产处置时能够最大限度保住财产份额,便与多人恶意串通,在原有真实借款数额基础上分别虚增10万、20万、200万借款,采取循环打款的方式,伪造虚增借款假象并出具相应借条。此后,指使案外人持伪造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经人民调解后再予司法确认结案,有的诉讼调解结案。最后,所有案件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造成法院多起已生效判决及裁定错误。

2、处理结果:

2014年10月23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裘某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制造多起假案妨害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情节严重,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典型意义:

对于身负的担保责任,裘某本可通过起诉主债务人追偿的正当途径来解决,但为了一己私利,恶意串通他人提起虚假诉讼来逃避法律责任。不仅严重亵渎了法律和司法的尊严,而且极大浪费了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

【案例八】

王某伪造欠薪侵吞公司资产被判帮助伪造证据罪

1、案情简介:

王某本就拖欠多个案外人借款,且其经营的公司也面临破产清算。为了以公司资产清偿个人债务,王某与债权人合谋,利用徐某等26人的身份信息,根据欠款数额,共同伪造了一份3个月共计66.48万元的工资表及欠条。王某在上述材料上签字盖章,并在起诉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上冒签他人的名字。案外债权人利用伪造的工资表、欠条等材料,以徐某等26人的身份到法院对王某经营公司提起诉讼。2008年8月29日,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对相关事实与材料表示认可,达成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调解书26份。2008年9月中旬,案外债权人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处理结果:

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3、典型意义:

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王某作为现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逃避数额并不大的个人债务,挖空心思虚构系列虚假案件,市场经营者应有的诚信守法素质存在严重缺失。

【案例九】

方某网上发帖辱骂法官被处司法拘留

1、案情简介:

方某从农村外嫁到城区,但户籍关系并未迁出。老家村子有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可予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规明约,以方某不属于实质意义上村民为由,没有将其列入发放对象。方某为此起诉至法院,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方某对裁定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在此期间,方某在当地论坛上发表帖子,质疑一审结果并质问承办法官,在陆续在跟帖中发表“法官竟可以如此枉法!枉法法官也”、“别让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呀”等言语,引发网友跟帖热议。2015年12月30日,法院找其调查谈话,证实发帖中所称的“枉法法官”、“一粒老鼠屎”均意指承办法官,也不掌握该案承办法官任何违法违纪线索,经批评教育,既不承认行为错误,也不愿意消除不良影响。

2、处理结果:

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百一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方某决定司法拘留7日,后方某承认认错误,向承办法官当面道歉,提前三天释放。

3、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履职过程中享有合法的人格权益,较之对一般公民人格权益的不作为义务而言,面对法官时,义乌履行的标准与要求更高,这是维护审判权至上性的必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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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姜某等四人扰乱法庭秩序被处罚款拘留案

1、案情简介:

姜某因与兰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在金华中院参加案件庭审。兰溪市人民政府某副市长以及某局局长出庭应诉。庭审结束后,姜某及其亲属合计四人,不听法庭多次劝阻,围住被告出庭人员吵闹,以下跪、拉扯等方式阻扰副市长离开法庭,扯破局长衣服,向被告律师泼水。后被告出庭人员在法警保护下离开法庭。

2、处理结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姜某等四人在法庭上哄闹、滞留,不听从庭审法官劝阻,扰乱行政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罚款5000元,对其余三人各处司法拘留8天。

3、典型意义:

法庭是说理论证、定纷止争的神圣场所,参加诉讼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障。行政负责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属于公务行为,对于类似行政案件庭审秩序的维护,本案具有导向作用,也是进一步扩大我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成效的有效举措。

作者:  编辑: 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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