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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4年11月11日 14:49:52   来源: 磐安报

  日前,磐安县决定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主要内容有——

  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5年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730元(含健康体检经费15元/人、老年痴呆症筛查经费5元/人),其中政府财政补助530元,个人自筹200元。属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提高年度报销限额。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每年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预算的3-5%提取。年内累计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2.5万元部分,由基金报销50%,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调整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将县第二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45%。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为600元。

  调整特殊病种门诊政策,建立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制度。特殊病种范围由原来的“癌症、尿毒症、糖尿病、肺结核、肝硬化腹水、重性精神病”等6种调整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肝硬化腹水、肝功能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等12种。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2000元降低到1000元。同时,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含)以上、心肌梗塞后(并发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克罗恩病等9种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年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骨伤医院、安康医院、爱民中医医院报销60%,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

  调整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县外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自付30%后报销75%;在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自付45%后报销75%。

  调整县外定点医院范围。将浙江中山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省残联康复指导中心(浙江慈爱康复医院)、金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列为县外定点医院范围。

  提高县内住院邀请专家会诊费用报销标准。省级专家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市级专家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又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相关费用可凭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报销,医疗保险报销款和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款总额不超过所发生住院医疗总费用。

作者: 陶宝东  编辑: 陈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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