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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学法84丨双11快递破损、丢失该由谁担责?

2018-11-07 17:54:14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金华频道11月7日讯(浙江在线 记者 叶梦婷 通讯员 赵晓兰)  话说杨过与小龙女断肠崖一别,再相逢绝情谷时杨过已断一手臂,小龙女心疼地问起原因。

  杨过缓缓说道:“去年双11网购有罪恶感,就把手剁了”。

  “你欲何往?”小龙女问道。

  “找那公孙鄂卖家!”杨过说道:“公孙鄂那老东西在购物网站‘拼少少’、‘拼多少’分别卖了我两样东西,百花玉露丸是破的,黑玉断续膏现在还没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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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案例中出现的快递破损、丢失的情况应该由谁担责呢?《电子商务法》出台前,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1.风险及风险负担的含义

  合同法中的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此种风险需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且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性,风险发生后会带来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上的实际损害。风险负担问题就是解决上述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核心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即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或者说风险引发的标的物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根据上述对风险及风险负担含义的理解,我们可以将风险负担定义为:买卖合同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其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如果风险损失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出卖人的价金请求权不受影响;如果风险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部分或全部损失后,买受人交付价金的义务应部分或全部免除。

  2.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第142条至149条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如下几项原则:第一,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允许当事人约定,有约定从约定。第二,无约定,风险负担一般随交付而转移,即交付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规定确定风险负担的原则。这些特别规定有:根据合同法第143条和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时,风险应当自约定的受领日期起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144条,买卖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145条,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网络购物中有形化商品交易的风险负担规则

  ※ 1、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时间点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时候,而不是卖方货交承运人的时间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交付主义,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应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 2、先付款后发货

  (1)卖家包邮

  卖家包邮是指网购中的卖方支付邮寄费。卖家支付邮费,说明了货物的运输由卖家负责,卖家有义务将货物运送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以交付买受人,因此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卖家的交付义务还未完成,只有当承运人将货物顺利交给买受人后,卖家才算完成了交付义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在卖家包邮的情况下,卖家负责运输,有义务将货物运送到买受人处交付于买受人,未交付前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2)买家自付邮费

  与卖家包邮相对应,买家自付邮费是指买受人自己支付标的物的邮寄费用。此种情况实际上是买家将邮费支付给卖家然后委托卖家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付买受人指定的承运人时可视为已交付买受人,根据交付主义,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在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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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31日正式出台了《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快递破损、丢失,又该由何方担责呢?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所以,以前有关运输纠纷的默认处理方式是,卖家与买家一方作为主体,向承运方发起追责,现在则明确界定了由卖家承担运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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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提示

  消费者可先和卖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快递企业客服投诉,目前各企业对快递员的服务要求很高,邮政部门也会公布各企业受理投诉及处理情况。

  如果消费者已向快递企业投诉,但7天内没有处理结果,或已向企业投诉,但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拨打“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申诉或登录国家邮政局官网的“消费者申诉”版块,进行投诉。

  如果对以上两个环节的受理情况仍不满意,消费者可保留好相关票据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感谢婺城区司法局提供资料)

编辑:金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