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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东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征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并敦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

2021-09-08 18:09:18    来源:   通讯员 陶亮

为有效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9月8日,金东区人民法院从9月8日开始,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持续深化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涉及本院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并敦促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人投案自首。

金东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虚假诉讼一经查实,一律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训诫、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一律从严处理。

金东区人民法院正告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人,必须认清形势,立即停止虚假诉讼活动,主动到人民法院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虚假诉讼活动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方式如下

时间:2021年9月8日-2021年12月31日上午8:30至11:30

地点: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征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接待室(金华市李渔东路1866号)

接待人员: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电话:0579-8219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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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从而达到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目的。

二、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领域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3.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5.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6.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7.劳动争议案件;

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9.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三、虚假诉讼表现形式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编辑:叶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