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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海庆:立足法院职能 筑牢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防线

2019-06-10 17:06:28    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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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汤海庆


  【编者按】2018年底的中央经济会议指出,我国目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思所以危则安,思所以乱则治 ,思所以亡则存”。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环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汤海庆就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在筑牢金融安全防线、维护金融环境稳定中的作用有自己的思考。他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人民法院就像是生病企业的医院,对于保障金融安全,化解金融风险至关重要。

  强化府院联动排摸  开好“门诊部”

  经济发展过程中,常有急难险滩,常需爬坡过坎。有时,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甚至发生系统风险。因此,化解金融风险必须抓早抓小,密切政府和法院日常联动,定期把脉会诊,排摸问题,及时化解。

  搭建有力的工作机构。建立金融债权不良资产司法处置府院联合工作专班,专题协调金融债权案件司法处置难题。重点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刑事追究、房屋土地产权确认、工商注销变更等方面的难题。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统一确定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职工安置、工商登记变更、土地功能和性质变更等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提高效率。

  依法审执金融案件  下好“对症药”

  许多金融风险最初表现为因资金不足而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就如同“感冒发烧”,对症下药即可药到病除,但若不及时医治,则有可能导致病情恶化。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进行“用药输液”,法院通过金融审判或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治愈”金融风险。

  近年来,股东知情权、分配权、股权转让以及股东侵权等诉讼逐渐增多。股东纠纷能否稳妥处理,直接影响到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一要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从维护正常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不认定合同无效。二要加强规范执行工作,及时实现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对胜诉的民营企业,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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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序推进破产审判  用好“抢救室”

  俗话说:“不破不立,破而后立。”客观来讲,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块短板,而破产审判,正是补短板、去产能的重要手段,就像是僵尸企业的“抢救室”。事实上,形成僵尸企业的原因不一,僵尸症状也多种多样。在破产审判过程中,法院要对僵尸企业进行甄别,救不活的,通过破产审判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市场出清,送上“火葬场”;如果还有挽救价值,则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帮助企业起死回生。

  在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要多尝试通过预重整、债转股、承债式收购等方式促成重整成功。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破产案件,在坚持依法审理、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程。进一步探索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差异化破产处置程序和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积极推进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人的债权清偿。

  依法惩处金融犯罪  拿好“手术刀”

  打击金融犯罪,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更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内容。涉金融类违法犯罪是影响金融环境、危害金融安全的毒瘤,法院审判作为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如同一把“手术刀”,能够及时切除毒瘤,维护金融环境平稳健康。这把“手术刀”,不仅要切得快、切得狠,更要切得准。

  法院在打击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某种程度上讲,它处在社会治理体系的末端。但末端并不意味着被动,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法院大有可为。面对金融环境的纷繁复杂,法院应当主动担当,在创新机制上下功夫,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水平,“把好脉问好诊”,为维护金融安全筑牢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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