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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学法102丨把微信当证据?这些“微痕迹”千万别删!

2019-03-13 15:55:29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赵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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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我们与金华市司法局一起,打造一份权威又易懂的法律读本,轻松学法规,让您成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小达人。

  交友、聊天、传达甚至借贷,越来越多的事情都开始,在微信上留下痕迹,然而这些痕迹一旦涉及纠纷,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

  一起来了解了解

  一、微信证据的分类

  由于微信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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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几个法院裁判案例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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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注册时,应确定聊天双方为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聊天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相对完整,能够反映想要证明的事实。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证据满足的要求

  (1)真实性,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

  (2)合法性,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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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性方面,要同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之间有关联,还要同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等。

  三、平时使用微信要注意些什么

  ▶切忌使用微信红包转账

  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注明转账用途。

  ▶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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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

  ▶切勿依赖云端保存

  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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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武义县司法局提供资料)


编辑:金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