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频道

三分钟学法31丨离婚陷阱 谨慎勿入

2017-10-18 16:36:27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金华频道10月18日讯  【编者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我们与金华市司法局一起,打造一份权威又易懂的法律读本,轻松学法规,让您成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小达人。

  【案例】

  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13年结婚,2015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数月,陈先生购得商品房一套。2016年10月,陈先生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王女士离婚协议无效,并拥有王女士名下房屋的一半产权。陈先生称,其与王女士离婚,系因购买商品房需要,非双方真实意思。陈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已购有商品房2套,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已无再购买商品房资格,为规避购房政策,陈先生将两人名下共同共有的2套商品房均过户给王女士个人所有,并提出假离婚方案。同时,指出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二人工资仍由王女士保管。王女士则认为,其与陈先生因性格不合离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且2套房屋为离婚时协议归自己个人所有,至于二人仍共同生活,是因为陈先生提出租住其房屋,所谓其保管的工资实际为陈先生每月上交的租金。该案经开庭审理,王女士获得胜诉。

  假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离婚行为一经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假离婚等于真离婚。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财产风险

  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归一方个人所有后办理离婚手续,即使再复婚该财产也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再是夫妻共同共有。

  离婚期间所获财产为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期间,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都为其个人财产,若无约定,即使复婚也不发生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假戏真做,夫妻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双方同谋式假离婚还是受一方欺诈式离婚,一经离婚,夫妻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在实务中很难认定离婚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再婚,法律将保护现实婚姻关系,假离婚即真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感谢磐安县司法局提供资料)

编辑:金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