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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10月1日起 这类环保审批事项有变化啦

2017-09-22 21:42:27    来源: 浙江在线   

  

  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图)

  浙江在线-金华频道9月21日讯(浙江在线 通讯员 马丽敏 金戈超 记者 沈超) 记者今天从金华环保部门获悉,自10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此次《条例》的修改,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呢?

  浙江在线-金华频道9月21日讯(浙江在线 记者 叶星辰) 金华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评程序、细化环评审批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其中有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修改。

  比如,《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也就是说,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那么《条例》实施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如何实施?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

  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待2017年10月1日起,按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编辑:金思成